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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派律学:“学以致用”的实践法学
时间:2026-04-10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字号:大 | 中 | 小】

陕派律学:“学以致用”的实践法学

——听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闫晓君细说传统律学的传承与力量


律学,是中国传统社会独有的、以成文律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兼具学术性与实践性的专门法律知识体系。律学家以律文阐释、逻辑梳理、法理探究为核心,融合儒家经义与审断实践,既参与律典修订,也指导狱讼决断,是中华法系一脉相承的核心学问。


律学自秦汉发端,经魏晋隋唐、宋元明清持续发展,至清代已形成体系完备、传承严谨的学术传统。晚清同治、光绪年间,西法东渐日盛,传统法制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在这一古今中西交汇、法制转型的关键节点,在清代最高司法机构刑部,一批以地域为标识的律学流派悄然兴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陕派律学和豫派律学。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闫晓君长期深耕陕派律学研究,对其源流、特质与价值有着系统阐释。近日,本报全媒体记者专访闫晓君教授,请他解读陕派律学的形成发展、律学家的精神内核等问题,以期深入挖掘传统律学的当代价值。


溯源

律学的来路与根脉


记者:学界认为,律学是中华法系的精髓。对于大众而言,它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这门贯穿中国数千年的专门学问,其起源、演变与各阶段面貌如何?


闫晓君:中国传统律学源流久远,内涵丰富,是古代法学的典型形态,它所达到的水准,是“衡量中国古代法文化发展程度的重要尺度”。我们可以将其发展脉络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起源奠基期,主要集中在夏商周至秦代。夏商周时期在法律方面形成了礼、刑二元结构,《左传》中记载“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以及《礼记》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这一结构的鲜明体现,这也为律学的诞生奠定了制度基础。秦代“改法为律”,形成中国历史上较早且体系化程度极高的成文法律体系,所谓“百代皆行秦政法”。


律学的正式诞生与秦始皇统一后的制度建设息息相关。为统一全国法律,秦始皇一方面“明法度,定律令”,构建统一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推行“法教”,确立“以吏为师”的法律传播与教育模式。秦代对法律适用与解释有严格规定,要求执法之吏必须明习法律;若百姓向执法之吏询问法令含义,执法之吏须明确告知,如拒不告知,或告知内容曲解法律,则要以吏民所问法令对应的罪名惩处执法之吏。在此背景下,一种专门研究、解释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名词术语、明确“法令之所谓”的学说应运而生,这便是早期律学。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正是秦代律学的经典成果,也标志着律学正式形成。


第二阶段是兴盛成熟期,主要在汉代。中国近代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称“汉世律学最盛”,施愚为其作序亦言“我国律学之盛,始于秦而备于汉”。汉代律学的兴盛与经学(阐述儒家经典之学)昌明密不可分,形成“引律入经”与“引经注律”的双向融合格局,律学也完成从法家之学向儒法合流形态的转变。同时,秦汉律学传承带有显著的私学、家传特征,律学家多由廷尉等司法官成长而来,如西汉杜氏(杜周、杜延年父子)世传“大杜律”“小杜律”,东汉郭氏(郭躬、郭镇)数世传习法律,皆是当时律学传承的典型写照。


第三阶段是传承发展期,涵盖宋元明清。这一时期的律学传统一脉相承且持续发展。元代较好地保留了唐宋律法的传统,明代在恢复唐律基础上,对律文进行删改增益,调整犯罪构成与量刑标准;清律则基本继承明律,仅在律文中增加诸多律注以明确律意。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律典的修订,均由当时的律学家参与完成。为了统一律文适用,明清两代还不断修订条例,作为律的补充与实施细则。这种立法与司法的双重需求,大大推动了明清律学研究,也为晚清陕派律学的兴起奠定了坚实基础。


探微

晚清律学的陕西力量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更加理解陕派律学崛起的历史分量。在您看来,这个诞生于同治、光绪年间,以陕西籍刑部官员为核心的学术流派,最核心的内涵是什么?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怎样的地位?


闫晓君:必须明确,陕派律学并非陕西地区的律学,而是晚清时期一群出身陕西、任职刑部的学者型司法官,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研究对象,既坚守传统律学的考据、阐释方法,又紧密结合实践,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学术与实践体系。它既是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高峰,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律学流派。具体可从四个方面理解其地位:


从历史定位看,陕派律学上承秦汉以来的千年律学传统,完整继承传统律学的知识体系与研究方法,又逢西法东渐的大变局时代。在传统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冲击、朝野上下多有动摇的时刻,陕派律学家始终对传统律学抱有深厚的坚守与自信,以自身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为中国传统律学作出最后的总结与传承。


从学术价值看,陕派律学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以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为代表的陕派律学家,拥有深厚的传统律学功底,上溯历代律典、下研大清律例,通过著书立说、修订律例,系统梳理总结传统律学知识体系——围绕律文的源流、含义、适用场景等展开考据与阐释,厘清律与例的关系,修正律文中的矛盾与歧义。如薛允升《读例存疑》对清代律例的系统梳理、赵舒翘《提牢备考》对狱政制度的规范总结,都是陕派律学的代表性成果。吉同钧开展的中西法律比较研究,更让传统律学在近代化浪潮中完成最后的学术传承,为中华法系留下宝贵的学术财富。


从司法价值看,陕派律学践行传统司法“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核心理念。“学者+司法官”的双重身份,使陕派律学家的审断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实践积累,实现了学与用的融合,从根本上保证裁判的精准与公允。薛允升不畏强权、赵舒翘坚守底线、吉同钧务实求真,皆是对公平公正的躬身践行。


从精神价值看,陕派律学铸就了以坚守、刚正、务实、本土为核心的律学精神。“坚守”是对律学本心与法律正义的坚守;“刚正”是司法官不畏强权、秉公执法的职业操守;“务实”是不尚空谈,让研究与改革皆立足实践;“本土”是坚守法律本土化,贴合本国历史与民俗。这既是陕派律学家的品格,也是传统法律人的精神写照。


识人

学者与司法官的双重修炼


记者:您多次提到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他们似乎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既是饱读诗书的学者,又是执掌刑名的司法官。这种双重身份,塑造了陕派律学哪些鲜明特质?


闫晓君:双重身份正是问题的关键。陕派律学家多年饱读儒家经典,考中进士后分发刑部任职,继而潜心研读律令、钻研判例,完成从儒生到司法官的角色转变,也实现了儒家经义与律义的深度融合。这也决定了陕派律学不是空谈理论的学术,而是“学以致用”的实践之学,核心是一边断案、一边研究,既用律学知识指导实践,又从实践中完善律学研究。


作为司法官,他们身处审断一线,手握生杀予夺大权,拥有丰富的听讼断狱经验;作为学者,他们以实践为根基,穷究律例、梳理源流、著书立说,阐释律意。这种双重身份,造就了陕派律学重实践、重考据、重公允的特质,也让陕派律学家兼具学者的严谨与司法官的刚正,成为晚清刑部律学的核心力量。


陕派律学的崛起,是当时刑部的一道独特风景,时人对陕人研习法律的天赋与努力多有赞誉。清代文人曹允源在为赵舒翘的《慎斋文集》作序时便说:“国家政事分掌于六曹,而秋官一职关人生命,视它曹尤重。为之长者类多擢自曹司重望,谙习法令。即叙劳外简,往往不数年骤跻右职,入掌部纲。故它部长官迁调不常,而秋官任独久,盖非精研其学者不能尽职也。陕西人士讲求刑法若有神解夙悟。”所谓“神解夙悟”,虽不乏溢美之词,却也是不争的事实。


问道

把律学智慧融入当下


记者:陕派律学的学术特质与精神内核,对于今天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有哪些启示?


闫晓君:陕派律学为当代法律发展留下的启示,源于其学术特质与精神内核,核心有三:


其一,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必须深度融合。陕派律学家的成功,在于其研究不脱离实践、实践以研究为支撑,当代法治建设同样需要避免研究与实践的脱节,让法学研究扎根司法实践,让司法实践反哺法学研究。其二,司法者必须坚守崇高的职业操守。古人对司法官的要求,不仅是精通法律,更要有刚正不阿、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敢于抵制外界干扰,这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也是陕派律学家留给当代司法人员的重要启示。其三,法律发展必须坚持本土化与国际化有机统一。吉同钧“不背习惯、推行尽利”的理念,道出了法律发展的本质。法律是本土化产物,任何改革与借鉴,都不能脱离本国国情,同时要顺应世界法律发展趋势,吸收先进经验,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平衡。


陕派律学创始人薛允升——

执律如山 立学千秋


《读例存疑》新校本,孙家红编校,此为薛允升平生律学造诣的集中体现。


薛允升(1820年—1901年),字克猷,号云阶,陕西长安马务村人,陕派律学的核心代表与开创者,既有学者的严谨,又具司法官的刚直。一生著作等身,《服制备考》《汉律辑存》《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等皆是传统律学经典。其中《读例存疑》对晚清《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且重要的影响,时人评价其“律学之精,殆集古今之大成,秦汉至今,一人而已”。


咸丰六年(1856年),薛允升入刑部,3年见习期时恰逢母丧。丁忧期间,他闭门苦读律例,服满起复时,研律时间达6年,是一般官员的两倍。他坚持“精研律例,剖析毫芒,有心得及疑义,辄笔记之”,数十年积累让其律例烂熟于心,僚友有问,他皆能条举律词、背诵入流,所作裁判文书“明慎周详,他人不能增易一字”。


作为司法官,薛允升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悲悯的司法情怀,更有不畏强权的崇高操守。他善于折狱听讼,审判时耐心细致、情理兼顾,被刑部尚书桑春荣、潘祖荫等倚重,赞为“部中不可一日无此人”。史载其“鞫囚恒至夜分……公平心静气,无疾言遽色,与囚絮絮对语”,这份平和儒雅让被审讯者愿吐实情,因此“凡讼为公所鞫,无不输其情,虽死且德公”。他始终重民命,有疑狱必万分审慎,得其冤必力为平反,虽触权贵忌,不恤也。他曾平反过多起冤狱,而最能彰显其不畏强权、秉公执法的,当数太监李苌材一案。


光绪年间,太监李苌材在庆和戏园争座滋事,杀死前来缉捕的哨官并伤及数人,薛允升依律将李苌材处斩立决,从犯拟处绞监候。然而,这一定罪遭宫廷势力阻挠,太监总管李莲英向慈禧太后泣求宽宥,光绪帝迫于压力令刑部再议。


对此,薛允升并未妥协,再上奏折据理力争。光绪帝又以语涉含混令其再奏,薛允升第三次上折,坚定表示“原定罪名一成而不可变,从犯或可稍宽,首恶断不可纵”,在委曲详尽中尽显刚直。最终,在朝野舆论压力下,光绪帝俯从其建议,依法定罪。此案不仅让薛允升刚正之名传遍朝野,更让陕派律学秉公执法的精神深入人心。


此外,薛允升在律学传承上也毫无保留,始终诲人不倦,尤以诱掖后进为己任。赵舒翘、吉同钧等陕派律学的中坚与后进,皆曾受其教导,在他的培养与影响下,陕派律学家的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一脉相承的律学流派,其对豫派及其他律学家也多有教诲,为晚清律学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


陕派律学中坚赵舒翘——

慎刑于心以平冤狱


赵舒翘的《提牢备考》,光绪十九年重刊本。


赵舒翘(1847年—1901年),字展如,号琴舫,晚年号慎斋,陕西长安大原村人。他从寒门孤子成长为刑部官员,最终蒙冤自尽,一生充满传奇与悲剧,但他始终清廉为官、刚正司法,是陕派律学家的又一典范。


赵舒翘自幼聪慧,离乱中仍手不释卷,拜关中大儒柏景伟为师,科场顺遂,27岁连捷进士,榜下分至刑部,开启司法生涯。进入刑部后,赵舒翘以薛允升为榜样,日夜钻研《大清律例》与判例,常与律学家们切磋,尤其在薛允升的指点下,律学成就突飞猛进,很快就成为刑部骨干。


赵舒翘一生最鲜明的标签是清廉。他凭借自身律学素养与司法能力,从刑部主事一步步升任凤阳知府、浙江臬司、江苏布政使,最终官至江苏巡抚,是寒门士子的典范。无论官职高低,他始终不徇私、不受贿、不贪腐,在地方轻徭薄赋、整顿吏治,在刑部不结党、不营私,以律例为裁判准则。


在赵舒翘的司法生涯中,让其名声震天下的便是晚清著名的王树汶临刑呼冤案。光绪初年,河南镇平县一大户遭劫,县役未能抓获盗首胡体安,便以十几岁的平民王树汶冒充定罪。各级官员敷衍了事、层层照转,此案经刑部秋审后核准死刑。临刑时,王树汶大呼“我不是胡体安,我叫王树汶”。监刑官员急忙停刑并上报,冤案才得以浮出水面。此案本易纠正,但河南各级官员为掩盖过失相互回护,巡抚李鹤年甚至游说刑部尚书潘祖荫。赵舒翘接手重审后,顶住各方压力,细致核查卷宗、提审当事人,查清王树汶确系蒙冤。面对阻挠与上司动摇,他据理力争:“人命至重,可迁就耶?某可去,此案不可移!”最终,在赵舒翘的坚持下,刑部为王树汶洗清冤屈,追查真凶并严惩涉案官员。此案全程由赵舒翘一手办理,所作爰书奏稿逻辑严谨、引律精准,被各处传播奉为司法圭臬。光绪帝也因此在其外放时,当面夸奖他“前在秋审处当差甚好,例案极熟悉”。


除王树汶案外,赵舒翘在地方任职时亦多有建树。任浙江温处道时著《温处盐务纪略》,为地方盐务治理献策;任浙江臬司时,公正审理周福清贿买考官案;任江苏巡抚时,肃清太湖盗匪,保障百姓安全。赵舒翘的清廉与刚正,成为陕派律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陕派律学殿后者吉同钧——

坚守贯通中外的律学视野


《大清律例讲义》,吉同钧纂辑、闫晓君整理。


吉同钧(1854年—1936年),字石笙,号顽石,陕西韩城人,是陕派律学的最后代表,也是兼具传统律学功底与近代法律视野的学者与司法官。他既继承了薛允升、赵舒翘等人的律学精髓与司法操守,又能顺应时代潮流,主张法律因时因地制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探索出一条立足本土、兼容中西的务实路径。


吉同钧的人生与治学之路,历经重重坎坷磨砺。幼年经历关中战乱,成年又遭遇“丁戊奇荒”,科场更是五考举人、四考进士才得中。入仕刑部后,他受薛允升悉心指导,“多看秋审、精研律例”,迅速成长为刑部律学佼佼者。


晚清之际,受西学东渐影响,朝野不少人盲目崇西、主张全盘抛弃传统法律。身处变局之中,吉同钧保持清醒。他主动研究西方法律,系统比较中西法律的优劣,从而对传统法律的本土价值与时代局限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时人萧之葆评价其“盖先生于法律一门,寝馈其中者数十年,晚又博考欧美各法,故能荟萃今古,淹贯中西,非仅娴习例案可比。论者谓薛公法学亘绝千古,承薛公之后者先生一人而已”。


吉同钧秉持实用主义的观点,主张“刑法无论今古,不分中外,总以不背习惯、推行尽利为要。现处中外交通、潮流共趋轻刑之时,固不能拘守旧日严法,致与各国大相歧异,然止当损过就中,与外国不甚触背,以求适本国之用”。即法律必须因时因地制宜,既不顽固守旧,也不盲从西化。


吉同钧自号“顽石山人”,思想却全无顽固保守之态,反而极具务实革新精神。早在沈家本之前,他便上呈《上刑部长官减轻刑法书》,提出轻刑建议,是晚清较早提出刑罚轻缓化的律学家。在《大清现行刑律》修订过程中,他将轻刑主张付诸实践,酌删严刑、精简繁文,效仿唐律平恕精神,参用西方新法理念,废除凌迟、枭示等残酷死刑,将枷号、笞杖改为监禁、罚金,轻减裁并斩绞流徒等刑罚,实现了减轻刑罚之意。


此外,吉同钧还是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的重要推动者。1906年,他兼任京师法律学堂、法政学堂等四处教习,将自身读律心得与审判经验融入教学。在讲解传统律义的同时,他梳理律条源流、对比中外法律,让学生兼具传统与近代法律视野。他还定期考课学生,亲自拟作答卷,融入法律转型思考,为近代中国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来源:检察日报·绿海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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