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综合履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针对严重损害文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统筹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对文物的综合保护。如,张某方、李某香故意损毁文物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在对二被告人以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又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模拟修缮等方式认定受损文物价值。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毁坏,目前暂无规范性标准认定受损文物价值,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模拟修缮等方式量化受损文物价值。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保护秦直道遗址公益诉讼案中,因案涉秦直道遗址已全部毁坏,在损害价值计算尚无参考方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探索参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中的替代等值分析法进行评估,进而认定文物损害价值。
三是检察机关应当精准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对象。当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检察机关应当将与违法行为关联最紧密、对问题整改最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督对象。公益损害问题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监督难以有效保护公益的,可以依法监督地方政府统筹履职。如,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因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审批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检察机关将其作为监督对象。同时,因案件还涉及大同市自然资源、文物行政等多家单位,整改工作需由大同市政府统筹协调,遂将大同市政府作为监督对象。
四是检察机关针对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情形,可以建议属地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不可移动文物存在损毁危险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落实保护职责;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开展修缮保护,并协同做好文物价值利用工作。如,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宏觉寺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因案涉企业已停止生产、财务状况较差,检察机关向城中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该局向属地政府申请资金实施修缮保护。
五是检察机关应当发挥磋商督促整改功能高效保护公益。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对于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开展问题整改,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效。如,山西省检察院督促保护云冈石窟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推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立即管控云冈石窟保护区周边矿业权。
六是军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依法保护军队营区文物。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办案时,军事检察机关应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军队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但仍无法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需要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会同北京军事检察院推动地方行政机关和军队单位全面修缮保护禄米仓。